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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后原单位档案如何管理

发表时间:2020-06-02 16:25

1.国有产权企业合并

国有产权企业合并,其合并或办理合并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2)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的企业代为保管。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档案向合并后的企业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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