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立和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等两种情况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处置分别作出了规定发表时间:2020-06-02 16:02 1.单位分立后会计档案的管理 (1)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2)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由分立各方协商后指定其中一方代管。 对于可能存在分立形成的几家单位均不想保管或均想保管会计档案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可交由上级机关或上级单位保管;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2.业务移交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的管理业务移交,是指原单位经营的某一项或多项业务整体划转或移交到另一单位。业务移交时,与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或业务移交中未结清事项涉及的会计档案的管理未结清事项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并由业务相关方或承接业务单位保存。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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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21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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