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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终止情形下会计档案如何进行处置

发表时间:2020-06-02 15:03

       1.行政事业单位终止后档案的处置。

   根据档案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等单位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前形成的档案,交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单位保管。

   2.国有产权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

   国有产权的企业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的,其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档案,按照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①评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具体如下: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3)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5)暂无去处的档案,应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3.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发字(1994)第2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①详见《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发字(1994)第2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具体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为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

   (2)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他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②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终止前形成的档案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单,报经董事会审批后销毁,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其中,会计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

   ④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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