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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的鉴定

发表时间:2020-05-28 17:23

  各单位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相应的处置。会计档案的鉴定周期、频率可视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每年到期档案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应由单位档案机构牵头组织,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等单位内设机构的人员,内部设置纪检监察部门的,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单位法律部门的人员参加。具体鉴定时,可先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通过逐卷、逐份档案阅读的方法,提出初步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可以是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初步鉴定结论提出后,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组成可参照《企业档案管理规范)(DA/147)的7.7,1或《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

(1987)27号)中8.2有关内容。

  对于具有继续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其保管期限。重划定保管期限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需保存较长时间并整卷以上保存的建议以形成时点为起点,仍按新《管理办法》附表列示的保管期限进行划定;另一种是因债权债务未了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继续保存至债权债务事项结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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