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间的灵活处置原则行了规定发表时间:2020-05-27 17:45 本条是对第十四条的补充。即各单位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可不于永久、30年、10年三个时间期限,而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划设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其划设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如,应划分为永久的会计档案不得定为50年,应划分为30年的会计档案不得定为低于30年的保管期限,但可以定为35年或40年的保管期限。 单位的会计档案如不能与新《管理办法》附表中的各类会计档案名称一一对应,可以根据会计档案的使用价值划定保管期限。如具有凭证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参照凭证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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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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