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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在单位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要求

发表时间:2020-05-25 18:25

  因为财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档案往往不能如同其他类型档案样,在当年年度终了后及时进行移交,需要继续在单位会计机构临时 保管一段时间。按照规定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至次年12月底。如2016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机构可暂时保管1年,到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移交单位档案机构。

  如因审计跨年、业务移交、编制滚动预算等原因确需推迟移交的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移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2016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最长可由会计机构保管至2019年,2019年年底或2020年年初应移交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存放库房、设备设施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具体可参见本书第五条讲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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