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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的归档范围

发表时间:2020-05-19 13:36

  我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本条所指归档是将具有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的会计资料,经过收集、鉴定、整理后形成档案交档案部门保存并提供利用的过程,旨在维护单位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长期可用。其中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是指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经系统整理后,向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等的过程。办理完毕,是指达到对会计资料所含内容不允许再做修改的状态。如在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软件中完成了凭证编制和复核确认操作后,核算软件不允许再对该笔凭证进行任何修改,此时该记账凭证可视为办理完毕,即使凭证内容有错误需要更正,也不能对该凭证进行重新编辑或修改,而需要编制新的调整凭证以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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