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发表时间:2020-05-18 16:49 我国的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计档案工作。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按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按所有制结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 务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 人资格的组织。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驻外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以对会计档案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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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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