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作出了规定。发表时间:2020-06-05 1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各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管理需要,根据本办法联合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如北京市制定出台了《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也可以根据新《管理办法》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是对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细化,应更具可操作性,如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等,可以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子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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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30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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