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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0-06-04 16:5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3)涂改、伪造档案的;(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第三条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规定“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撒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涂改、伪造档案的;(2)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规定“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撒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2)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2)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3)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2)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3)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规定“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规定“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对于企业不属于公职人员的,应按照各企业制定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4.《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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