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发表时间:2020-06-03 16:05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①详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二条规定。 (2)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代理记账机构如满足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
文章分类:
特殊情况26
2020-05-25
2020-05-25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