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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归档与移交
会计档案利用与保管
会计档案鉴定与销毁
特殊情况下管理要求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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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会计档案
附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解读】本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予以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
【案例】触犯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后果严重
2009年5月,福建洛江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泉州伟立集团有跟公司(以下简称伟立集团)董事长林生伟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诗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及拒不提供巨额贷款去向一案。伟立集团创建于1998年,前身系永春蓬壶造纸厂,是福建省内涂有白板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
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财务工作中形成的不属于会计档案管理范畴的应
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
财务工作中形成的不属于会计档案管理范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
(1)《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明确,属于管理类档案保管范围的财务工作文件材料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总结;财务管理工作计划、报告、通知;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生产财务和成本核算文件材...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
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
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本条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会计
档案工作作出了规定。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小规模企事业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新《管理办法》执行,可以适当简化会计档案的工作
组织和流程。如,可以不成立鉴定委员会。但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和保管期限,应严格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解读】本条对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作出了规定。
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各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管理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正式实施时间。
本法的解释权和正式实施时间
新《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新旧办法中不一致的内容,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1)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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