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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解读】本条对单位终止情形下会计档案的处置进行了说明。
      1.行政事业单位终止后档案的处置。   根据档案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等单位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前形成的档案,交由其上级机关或上级单位保管。   2.国有产权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解读】本条对单位分立和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等两种情况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处置分别作出了规定。
    1.单位分立后会计档案的管理     (1)原单位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2)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由分立各方协商后指定其中一方代管。     对于可能存在分立形成的几家单位均不想保管或均想保管会计档案且无法协商...
某省级大型企业积极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移交属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做好移交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信息变更、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保证移交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
单位分立原单位续存时会计档案的移交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某省下发了《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除明确脱钩工作范围和内容外,还明确了财产...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解读】本条对单位合并后原单位的档案管理作出规定。
1.国有产权企业合并国有产权企业合并,其合并或办理合并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设置的...
企业吸收合并中会计档案的管理20×5年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母公司吸收合并集团内B上市于公司,并发行新股实现上市,成功获得证监会批准。经过2个月时间,该集团完成新股上市发行工作,B公司退市。为保证A集团公司顺利上市及对B公司经营业务的顺利承...
20×5年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C子公司和D分公司合并,成立E公司,发行新股实现上市。经过2个月时间,E公司完成新股上市发行工作,C、D公司注销。C子公司和D分公司注销前的会计档案,分别由两个公司安排专人完成清点、整理等工作,并编制移交清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峻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解读】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不同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它是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方,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甲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不等同于业主。业主是建设形成的实体(物权)的所有者,即建设项目接受单位。如果业主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那么业主就是建设单位...
为保证国家某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实施,专门成立A水利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及一期项目投产运行,待二期项目竣工投产后A开发总公司撤销,由B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该水利工程正式运营管理。为保证资产和业务的顺利交接,国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
      第二十四  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格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解读】本条明确了单位之间会计档案交接的具体要求。
1.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13968)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2.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应确保所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的基本要...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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