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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解读】第十六条、十七条主要规范已到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各单位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相应的处置。会计档案的鉴定周期、频率可视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每年到期档案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暑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解读】本条主要规范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
  会计档案的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是档案销毁的前提和基础。原《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是否开展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以及鉴定的工作程...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解读】本条对虽已到保管期限,但仍涉及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所形成的会计档案提出了具体保管要求。
  未了事项除未结清债权债务外,一般还包括未了结诉讼案件、未结案违规违纪案件、因固定资产后期维修等需要使用购买固定资产原始票据等。  对于需要单独抽出立卷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拆开原案卷,将会计档案从原案卷中抽出,重新装订和装盒,并按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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