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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利用与保管
       第十三条 单位应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解读】本条规定了利用会计档案的有关要求。
       1.会计档案的利用       会计档案的利用,是指以查阅、借出、复制、证明、咨询、网络推送等方式使用会计档案的活动。相对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的利用更加快捷方便,但安全隐患相对明显。在对电子会计档案进行复制时,需将电子会计档...
  某企业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该企业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需履行登记手续。对于已实现电子化归档的会计档案,借阅人可通过数字档案馆系统进行电子查阅。借阅人通过电子档案阅览功能提交阅览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解读】本条对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的设置进行了重新规范。
  为便于单位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需求,本次修订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即将原附表1、附表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调整为保管期限10...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解读】本条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灵活处置原则进行了规定。
  本条是对第十四条的补充。即各单位在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可不于永久、30年、10年三个时间期限,而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划设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其划设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如,应划分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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